|
资料介绍:浅议举证期限设置的重要意义
内容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力。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一规定,弥补了立法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传统民商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举证……
点击下载(下载前请阅读声明):
点这里下载-> 浅议举证期限设置的重要意义 htm格式
[推荐此页给朋友]
[到会员俱乐部发表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