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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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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为了及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一、各级税务机关督办的案件范围
总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地税务机关查办的案件,总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涉及其他省区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总局督办。
对决定督办的案件,总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二、查处督办案件的责任控制
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税务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总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主管税务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切实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总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总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总局汇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法制定本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并报总局(稽查局)备案。
第二节 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会签制度
一、概述
推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会签制度是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会签工作,保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规范、适用。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单独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本辖区范围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开发布的规定、规程、规则、办法或解释等。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下材料:
(一)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规定、文件等;
(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等方面的文件;
(四)机关内部人事、监察、教育、宣传等方面的文件。
二、审核会签流程
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会签是指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机关其他部门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及文件会签。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在文件草稿完成后,送办公室审核之前,应先送本级法制部门审核会签,并提供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等材料。
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单位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法制部门应在其他部门会签完毕后再行审核会签。
对未经法制部门审核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草稿,办公室应退起草部门或转送法制部门。
三、审核内容
法制机构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草稿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相抵触;
(二) 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施行日期等是否明确、规范;
(三) 同现行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交叉、矛盾的现象;
(四) 有无溯及既往(除法定授权或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外);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对规范性文件草稿,法制部门一般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会签完毕,规范性文件草稿内容较多的,审核会签时间可适当延长。
对各类急件的审核会签,法制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
四、审核结果的处理
软件大小:
32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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